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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0月重要政策
时间: 发布时间:2024-11-07 18:41:01 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更好激发增长动能。10月,国务院各部门密集出台重要政策,一起关注—— 国新办10月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国家加力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包括五方面:加力提效实施宏观政策,逐步扩大内需,加大助企帮扶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努力提振资本市场。 两个“1000亿”今年提前下达、加大国债对这些项目的支持……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很大! 国新办10月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介绍,在加快落实已确定政策的基础上,围绕稳增长、扩内需、化风险,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明确的目的性增量政策举措。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力支持地方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较大规模增加债务额度,支持地方化解隐性债务,地方能腾出更多精力和财力空间来促发展、保民生。 二是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这些银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叠加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资金、税收政策等工具,支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四是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保障力度,国庆节前已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下一步还将针对学生群体加大奖优助困力度,提升整体消费能力。 逆周期调节绝不仅仅是以上的四点,这四点是目前已确定进入决策程序的政策,还有别的政策工具也正在研究中。比如中央财政还有较大的举债空间和赤字提升空间。 为缓解地方政府的化债压力,除每年继续在新增专项债限额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债券用于支持化解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债务外,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加大力度支持地方化解债务风险。 10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关举措。会议指出,要把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实施一揽子增量政策结合起来,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关切出发,推动一批可感可及的改革事项,在深化改革中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各地要坚持在良性竞争中更好发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要推进违规返还财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等领域专项整治,让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成长壮大,以更高经济效率推动各地更好发展。 在消费方面,重点是把促消费和惠民生结合起来,促进中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提振消费行动。一是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支持力度,二是结合“两新”推动大宗商品消费持续扩大,三是扩大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 在投资方面,重点是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一是用足用好今年各类资金。二是提前谋划并下达明年部分“两重”建设项目清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三是优化实施投资重大政策。 ●目前700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已经全部下达,用于“两重”建设(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和“两新”工作的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已经全部下达到项目和地方。 ●将在年内提前下达明年100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1000亿元“两重”建设项目清单。 ●“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涉及到的5100个具体项目,92%的项目到目前已经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这中间还包括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4方面提出系列生育支持措施。这中间还包括,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另外的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全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合乎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保险公司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平台推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用补贴指南。 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电瓶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条件、流程管理和回收有关事项。各地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相关企业和门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参与以旧换新补贴的车型销售价格不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产品的最低成交价格。经查实发现销售单位利用以旧换新政策,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各地商务部门应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还补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作出行政处罚。 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专区看到更多相关政策扫码进入↓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按时进行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规模的公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 国新办10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 ●四部门助企帮扶政策措施最重要的包含六方面内容: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有力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对经营主体的要素保障、坚决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完善各类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开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收费。 ●今年将通过中央财政支持1000多家重点“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的配套能力。 ●抓紧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项目批复和资金,加快已签约的1500亿元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放到位。 ●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小微企业,还阶段性地扩大到中型企业。 规范涉企执法、涉企收费,推出第三批“专精特新”专板......四部门权威回应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5日联合召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会议强调,为引导信贷资金快速直达基层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地方相应建立工作机制,从供需两端发力,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出台《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非消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帮助解决网络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意见》提出,充分的发挥平台流量机制作用,通过合理配置流量资源、明确平台流量规则、提升流量供给精准度、提供流量配套措施、完善流量评估机制等多元化举措提升流量扶持实体经济效果,并对强化农产品经营主体流量扶持、创新特色经营主体流量扶持、重视新入驻经营主体流量扶持提出具体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自2024年10月13日起正式施行。《规则》提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规则》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在10月17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打出一套“组合拳”。 ●四个取消:取消限购、取消限售、取消限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四个降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存量贷款利率、降低“卖旧买新”换购住房的税费负担。 ●两个增加: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年底前将“白名单”项目的信贷规模增加到4万亿元。 ●今后符合“白名单”标准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均应该按照“白名单”管理,做到“应进尽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10月12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水平发展”有关情况。 ●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合乎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能够适用于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 ●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用好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及时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10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1%,5年期以上LPR为3.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合乎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人民银行决定从10月28日起启用公开市场买断式逆回购操作工具。操作对象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操作,期限不超过1年。 为促进长期资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创设“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ecurities, Funds and Insurance companies Swap Facility,简称SFISF)”,支持合乎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以债券、股票ETF、沪深300成分股等资产为抵押,从人民银行换入国债、央行票据等高等级流动性资产。首期操作规模5000亿元,视情可逐步扩大操作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意见》部署了8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一是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督管理要求。二是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是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四是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五是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六是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七是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八是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畅通产业工人向上发展通道。建立以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产业工人经济收入。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加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制度,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完善及时响应国家需求的学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机制,加强理工农医类以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提升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占比,加快关键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对不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或乡镇(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街道)承担。要提高基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强化智能监测预警,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要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基层应急管理支撑保障能力。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意见》提出,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不断的提高政务数据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能够适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可以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